2019年3月,烏茲別克斯坦總理簽署了《關于吸引和使用外國勞動力的規定》內閣令,對外國勞動力在烏茲別克斯坦境內工作做了嚴格的規定,此內閣令的矛盾點在于烏國本身勞動力過剩,社會就業壓力大,但為滿足外資公司對技術、管理等需要,仍然允許外國一部分勞動力進入烏茲別克斯坦工作,就在去年疫情期間,還曾因發生過引入孟加拉勞工導致了烏國社會的強烈反響,可想而知,使用外國勞動力在烏茲別克斯坦是件極其復雜的問題。那么有哪幾類外國勞動力允許進入烏國工作呢?下面內容摘錄自中國駐烏使館經濟商務處,分別為大家介紹。
根據烏茲別克斯坦總統2018年11月7日第4008號總統令規定,需要吸引和引進的相關專業領域人才在約有十類:(以下摘錄自中國駐烏大使館經濟商務處)
10、與烏茲別克斯坦簽署國際條約中規定的相關人員;(摘錄完畢)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以上所有人員需要持烏茲別克斯坦的勞務許可方可在烏境內工作,申請和延期勞務許可可在烏茲別克斯坦政府服務網申請,提交所需文件,由就業和勞動關系部所屬的對外勞務移民署負責審核,并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確認,申請費用根據勞務人員所屬分類收取,比如高技術、技能型專家、高級教師等人員按一倍最低工資標準收取,約合24美元;其它條件則會加倍收取,最高的為普通的勞務工人,約730美元,對于大量使用國內勞務人員的中資企業來說,是一塊不小的成本開支,而且勞動許可有效期只有一年。
在此提醒,外國勞務人員在烏國工作面臨的風險主要有三方面,一是人員數量和質量限制,對技術類勞務人員條件放寬,對普遍勞務工人審核要求較嚴;二是費用較高,剛提到的勞務許可費以及簽證費等都成為用工方在烏國境內較高的財務成本,并且每年都要支出一次,各項費用也有逐年上升的趨勢;三是用工比例限制,一名外國勞務需按比例配置當地工員,勞動法要求比例為1:20,此項規定我們曾多次提及,好在烏茲別克斯坦各州、地區監管要求差別較大,并未強制執行,需要各企業主根據實地情況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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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分別說說烏茲別克斯坦勞動法中所規定的勞動合同、勞動證、試用期、工作時間、假期、社會保險及工資標準等。從1996年4月1日開始實施的《烏茲別克斯坦共和國勞動法》一直使用到今天,期間有過修改,但基本框架內容未做大的變更,用工單位必須以書面形式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簽訂期限可以是定期,也可以是臨時合同,但時間不能超過5年,當合同到期時需要提前一周發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支付員工應支付的一切工資等收入,如未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則視為無限期延續,如雇員發生違法行為,雇主可解除雙方勞動合同。
這里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在簽訂勞動合同前,尤其是中資企業需要查驗被雇用方的全部資料,包括身份證明、個人勞動證明,有條件的還需提供健康證明等,如雇員沒有相關證明,雇用方需要在用工前為雇員辦理,以避免出現用工風險。
關于員工的試用期,可在烏國的勞動合同中注明,但期限不得超過3個月,試用期間雙方均有權無條件終止此合同。勞動時間或工作時間必須在合同中注明,烏茲別克斯坦勞動法規定工人正常的不間斷工作時間不能超過40小時每周,加班必須征得員工同意,一些特殊工種還會出現強制性不允許加班的情況,對加班的工資標準不得低于正常工資標準的兩倍。
關于員工休假問題,烏茲別克斯坦勞動法規定:每年帶薪休假時間為15個工作日,個別工種每年帶薪休假可延長至30個工作日,雇主不必支付工人臨時病假或無勞動能力假期間的工資,婦女產假加哺乳假期時間為3年,期間如再生育,可順延,產假與哺乳假期間的工資需要按照工資確定的比例來支付。
最后說說烏茲別克斯坦的工資標準與社會保險基金,目前,烏茲別克斯坦勞動法所規定的員工工資標準為每月202730蘇姆,約合24美元,而社保標準為雇主支付員工工資的40%,因此,烏國的勞動成本低于中國,并且要強制為員工支付社保,此外,烏國也存在較多高收入行業,比如汽車行業,其中的整車銷售、汽車服務類崗位月收入可達到三至四千美元,其次各大企業的管理者,月收入能達到二千美元,在其次是各大工業企業、采礦業、石油天然氣開采、勘探及工程師類崗位,收入可以達到一千至二千美元。(未完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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